文:廖純誼
Chapter4 商品或服務的當文命名
商品或服務在進入市場前,為了讓大家認識,創遇冊與必須要有個響亮亮的上法蘇打商標名字,名字應該怎麼決定呢?筆者並非半仙,律行綠改無法為讀者分析風水、銷創文字筆畫屬性,意的宇商秒赞源码上传但就告訴各位如何避免法律上的規劃哥哥風險,還是名風可以略分享一二。
一、波星標註該怎麼為事業或商品取個好名字呢?
「蘇打綠」改名為「魚丁糸」是焦糖為了改運嗎?
知名的樂團「蘇打綠」於2017年元旦宣布休團三年,此後比較常看的廢止是主唱青峰的個人活動,包括參加中國的當文歌唱比賽等。讓不少人吃驚的創遇冊與是後續竟爆出蘇打綠樂團與經紀公司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因此對青峰甚至是上法蘇打商標其他團員,採取一連串的律行綠改法律行動,雙方鬧得不可開交,對於他們之間的孰是孰非讓人霧裡看花,只知道團員後來自「蘇打綠」三個字裡面各取一部分,組成「魚丁糸」三個字,作為新的樂團名稱,繼續從事演藝活動。為什麼「蘇打綠」樂團不繼續使用「蘇打綠」,而要改成「魚丁糸」呢?
1.「蘇打綠」是註冊商標嗎?
以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系統查詢,可以發現「蘇打綠Sodagreen」商標的權利人是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由林暐哲音樂社受讓),範圍有影碟、唱片及各種商品、服務範圍,包括音樂錄製、音樂製作、唱片錄音服務、現場演奏、現場表演、藝人表演服務等,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在註冊商標時,已有就「蘇打綠Sodagreen」商標未來能夠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設想,因此在很多商品及服務類別上註冊。
就雙方的法律活動以及智慧財產局查得的資料來看,「蘇打綠」樂團顯然並非因為超自然原因而更換名稱,而是付费资源码因為原先的名稱已被註冊成商標,不得不改弦更張,以新的樂團名字重新出發。
在很多的經紀合約中,經紀公司為了避免藝人的名字或是團名被他人搶註以及為了後續經營藝人可多元發展的行銷利益,通常會先在合約中約定經紀公司得為商標之註冊,因此權利多屬於經紀公司享有,這也是為什麼常見藝人在與經紀公司終止合約後,不能再使用原本名稱的原因。
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的經紀合約基本上並無一定的是非對錯,如同本書在前面對於合約中「乙方」的討論,經紀合約大部分也是反應市場供需,藝人能夠火紅固然有藝人本身的努力、才華與魅力,但如果沒有經紀公司在後面投入資金的推動,單憑藝人一人,要成功並不容易。至於雙方間的關係能否好聚好散,需視雙方能否各自退步,互相理解,和平分手有時候是講緣分的。
2.該怎麼為事業或商品取名?
說到取名,算命或許是一個好的方式,但在為事業或商品取名時,只有算命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注意到法律問題。即如前述提到的蘇打綠,蘇打綠的名稱是註冊商標,代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內,這個名字已經有人使用了,而且《商標法》禁止使用任何可能會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名稱,舉例來說使用「蘇打青」、「蘇打氯」等等作為樂團名稱,從事音樂製作、現場表演等活動仍有侵害「蘇打綠Sodagreen」商標的可能性。
因此,建議大家取名的時候,可以先到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一遍,在欲從事的仿shopee源码商品或服務範圍以及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心儀的名字或者是與心儀名字相近的名字是不是已經有人註冊(例如同音不同字),如果已經有人註冊,還是建議選擇其他名字,好的名字雖然有助於成功,但與註冊商標相同或是近似,會先提高創業、經營的法律風險!
另外剛好也提醒各位,千萬不要覺得取一個與市場上知名品牌相近的名稱是一個好主意,無論該知名品牌所註冊之商標範圍是否相同或類似。在商標權中,對於著名商標有更多保障,即使註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在相同或類似的範圍內,如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仍視為商標的侵害。
知名品牌的註冊商標被法院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機會是相當高的。例如實務上就有奢華品牌香奈兒控告「香奈爾當舖」的案例,雖然香奈兒未註冊商標範圍於當鋪且也無經營當鋪,但因為香奈兒是著名商標,因此「香奈爾當鋪」仍然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前述著名商標的法律除適用於商品、服務的名稱外,也適用於將著名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名稱的情形。
3.名字被捷足先登註冊為商標,是否即應放棄?
前面雖然已經奉勸各位,如果查詢後發現已經有相同或相近的註冊商標就再另尋他名,不要太過執著,但是否表示一定毫無機會?的確還是有一些可能性能夠嘗試。
例如依照《商標法》提出異議或是提出評定,基本上二者的差異在於,前者任何人均得於商標註冊公告後三個月提出異議,而評定只有利害關係人得提出。利害關係人包括「經營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競爭同業。」因此,如果是合约交互源码競爭同業,無論是異議還是評定均得提出。而可以提起異議與評定的情形為有商標不具識別性不得註冊的情形、有法定不得註冊的情事或商標經廢止後同一商標權人又在三年內註冊者。
除了異議、評定之外,另外還有廢止的程序。在廢止的情形,註冊商標本身並無不得註冊的事由,而是有可歸責於商標權人的事由。例如商標權人自行變換商標或加其他附記,而使得商標與其他人的註冊商標,在同一或是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領域內構成相同或近似,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商標權人在取得商標後,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商標或是停止使用商標滿三年;依法應該附加適當區別標示卻未附加適當區別標示;商標已經成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有名的例子如aspirin(阿斯匹靈)、escalator,過去也曾經是商標,但因為長期經大眾使用於一般性商品的名稱,而失去識別性;或是商標實際使用時有導致公眾誤認或是誤信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的可能。
在心儀的商標已經被註冊的情形,如註冊商標本身並無不得註冊的事由或是其他違反法定不得註冊的情形,可以查詢看看已註冊的商標是否有正常地在其註冊商品或服務範圍內進行利用,如已超過三年未利用,則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該商標。近年一個比較受到關注的新聞即藝名為「焦糖哥哥」的藝人陳嘉行對其前東家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的「焦糖哥哥」商標申請商標廢止,即是以前述事由提出。
因此,如果好名字經查詢已是註冊商標,那麼可以再檢視看看有無異議、評定及廢止的事由,而得讓智慧財產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要怎麼保護事業或商品名稱?
從「星宇」商標與「焦糖哥哥」商標看商標註冊與廢止
前述是告訴大家注意自己屬意的事業或商品名稱是不是註冊商標,避免在同一或是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與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有侵害他人商標的疑慮。在確認事業或商品名稱並無前述疑慮後,接下來是教育bbs源码另一個問題,應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名稱呢?
各位應該都看過一個新聞,長榮的公子張國煒與兄長間的爭產紛爭後,決定要自己投入航空業,宣布成立星宇航空,一時間受到各大媒體的廣泛報導,更被稱為王子復仇記,等著看張國煒建立自己的航空事業。然而,就在報導出現不久,發現「星宇」二字已經被一家旅行社註冊,張國煒晚了一步,王子復仇記一開始似乎就遇到了一個小障礙。
提到保護自己的事業或是商品名稱,讀者應該很容易聯想到註冊商標。相信很多文創工作者,也知道要註冊商標,但可能在初期會考量到商標註冊的種種費用,而選擇暫時擱置。然而,商標採註冊主義,亦即必須經註冊審核通過,才能得到商標權,且商標註冊以具備申請書,提出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基本上會是先申請者取得。
實務上遇過不少例子,是商家在創業初期,因為對於事業會不會順利仍不確定,因此沒有一開始就申請商標,隨著事業越做越好,越做越大,要註冊商標的時候發現商標已經被註冊,這是沒有早期註冊商標的一大風險。
1.使用的事業或商品名稱被註冊為商標,是否即不能再使用?
使用已久的商標被註冊了,是不是就不能再繼續使用?未必不能使用。《商標法》已經考量到這種情形,因此特別規定,如果是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即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是近似的商標於同一或是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權人不能對先使用的人主張其商標權。
然而有一項但書,就是先使用的人仍然只能在其先使用的範圍內繼續使用,且商標權人得請先使用的人附加相關標示。善意先使用的規定限縮了商標權人的權利,是例外規定,解釋上會比較嚴格,避免擴大解釋侵蝕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實際上是否為善意先使用還是要由法院認定。
除了善意先使用外,如果事業或商品名稱被搶先註冊為商標還能怎麼辦呢?在張國煒的「星宇」事件中,因為旅行社申請的「星宇」商標剛通過,張國煒以及星宇投資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法定不能註冊商標的情形,對該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財產局審查,認為在該旅行社申請註冊「星宇」商標前(105年12月2日),張國煒籌備「星宇航空」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廣經各媒體新聞報導(105年11月30日),消費者已得以認識「星宇」航空等文字表彰張國煒所欲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有先使用「星宇」商標於航空運輸服務的事實。
而該旅行社嗣後註冊的「星宇」商標與張國煒先使用的「星宇」商標構成近似,指定使用的範圍為旅行社業務與航空運輸業在滿足消費者需求、服務提供者、消費者族群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為類似的服務,該旅行社從事旅行社業務,與航空運輸業有密切關連性,應知悉「星宇」先使用的情事,事後又以相同二字為註冊,指定使用於類似的服務,客觀上有意圖仿襲而搶先申請註冊的情事,從而有不得註冊商標的情形,撤銷該註冊商標。
對於智慧財產局撤銷的處分,該旅行社不服並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仍維持智慧財產局的處分,認為航空運輸產業的籌設在實際提供服務前時間較長,因此實際交易行為前,如已積極持續將商標用於與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客觀上使消費者得認識「星宇」是表彰其服務的商標,將開業前後的行為視為一整體商業活動,認為張國煒與星宇投資有限公司在該旅行社註冊申請日前已有使用「星宇」商標於航空運輸服務。
雖然使用的事業或商品名稱被註冊為商標未必不能再使用,但在確立得繼續使用的結果前,必須採取相關法律途徑,所耗費的時間、精神、費用可能不亞於事前先申請商標。
2.商標經註冊通過後,在商標期間內就能夠持續受到商標權的保護嗎?
先前曾有新聞報導以兒童節目走紅的焦糖哥哥陳嘉行在離開MOMO親子臺後,在其他的活動中使用「焦糖哥哥」藝名,而被前東家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侵權。後來雙方因為「焦糖哥哥」名稱的使用進行一連串的法律行動,陳嘉行向智慧財產局以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三年為由請求廢止「焦糖哥哥」商標,經智慧財產局審查認定屬實而廢止「焦糖哥哥」商標,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該廢止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仍認定確有未使用的情事,而駁回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商標權人取得權利後,應該持續使用,否則不啻是讓商標權人可以不使用,而只是藉由註冊商標權,佔據一商標而排除他人使用,使商標權無法發揮應有的效用。商標使用的方式是指出於行銷目的,例如讓相關消費者認識為商標而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或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附有商標或商品包裝容器附有商標的商品,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或者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且這些利用方式,均包括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為之。
關於商標的使用,以前面提到的「焦糖哥哥」商標為例,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的「焦糖哥哥」商標指定使用於「電視播送、有線電視播送、無線電視播送、電臺廣播、電話通訊傳輸、加值網路之電信傳輸、網際網路之電信連結、線上資訊傳輸、全球電腦資訊網路之電信連結、電子布告欄(電信服務)、光纖網路通訊傳輸、提供有關電信通訊之資訊服務」的服務,而法院認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廢止日三年前雖然有製作「MOMO歡樂谷」等系列節目或專輯,陳嘉行以「焦糖哥哥」名稱擔任主持人或演出人員,並將該等專輯或節目所發行的DVD、CD等商品在網路上播送或行銷販售。
然而,這些在電視或網路播送、傳輸節目內容或銷售節目DVD等商品的行為與提供「電視播送、有線電視播送、無線電視播送、電臺廣播、電話通訊傳輸……」等服務並無關連性;「MOMO歡樂谷的DVD、CD」是「電視播送、有線電視播送、無線電視播送」的內容,無法作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電視播送、有線電視播送、無線電視播送」服務的證據。
此外,商品上標示有「焦糖哥哥」文字,大多是在陳嘉行臉部旁邊加註「焦糖哥哥彤彤姐姐」、「焦糖哥哥飾主持人」、「主持人焦糖哥哥─陳嘉行」等字樣,消費者僅會將「焦糖哥哥」認識為主持人或演出人員,而非將「焦糖哥哥」文字認知為提供「電視播送、有線電視播送、無線電視播送……」服務的商標。最後法院認定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確實並未將「焦糖哥哥」商標使用於前述指定使用第38類的服務範圍,判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敗訴。
藉由此案件,剛好也可以與各位讀者提醒,雖然都說應該註冊商標,保護智慧財產權,但註冊完商標後,仍然應該加以使用,而非註冊後就會有10年的保護,在註冊通過後,如果遲遲不使用滿三年,任何人均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所以商標註冊指定的使用範圍並非越大越好,應該考量到事業實際會使用或者在三年內有規劃使用的範圍,或者應該有計畫地進行使用,以避免商標被廢止。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當文創遇上法律:行銷創意的規劃》,典藏藝術家庭出版
作者:廖純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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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潘柏翰